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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