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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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堯卿 原告立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惠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497元,惟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
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萬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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