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5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金生選任辯護人楊景超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金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金生前經本院認為犯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