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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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陳朱桂 被告 蔡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1,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標的):
一、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387㎡×權利範圍1/16=222,525元。
二、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736㎡×權利範圍1/16=234,600元。
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1,505㎡×權利範圍1/16=479,7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583㎡×權利範圍1451/176288=24,4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3):
房屋現值80,133元。
六、總計1,041,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