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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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徐滄興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96年8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下稱原抵押權人), 擔保渠 等本人對原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等即於96年8月10日向原抵押權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6年8月10日起至
116年8月10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7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028,5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嗣因法人合併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之資產、負債,並經地政機關於100年7月21日辦妥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100年5月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2500號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6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水源││701││145.14│全部│所有權人:徐│││││││││││滄興│└─┴───┴────┴───┴──┴────┴─┴──────┴────┴──────┘┌─┬──┬────┬────┬────┬───────────────┬──┬────────┐││││││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76│同上土地│上興里13│住家用、│第一層:60.45│雨遮:4.2│全部│所有權人:蔡淑敏││││水源段│鄰水源路│RC造│第二層:60.45│││││││701地號│429號││第三層:31.13││││││││││合計: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