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5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謝昀龍

被告 陳世祐

訴訟代理人 謝振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尚應補繳3,630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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