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先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五萬元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六號假扣押民事裁定,准債權人提供現金三十五萬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擔保後,得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被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六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