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號、聲沒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受理被告甲○○報繳未經許可持有土造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乙案,雖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因該扣案之上開土造長槍一枝,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土造長槍一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七八○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上開長槍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均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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