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魚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受理被告甲○○報繳其未經許可製造、持有之自製土造獵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魚槍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物,雖被告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因該扣案之上開土造獵槍一枝、魚槍二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土造獵槍一枝、魚槍二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三○二○三六○五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從而上開槍枝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