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法第143條第
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3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單獨聲請將扣案之賄款新臺幣1,000元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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