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陳秀卿
林彥甫
被 告 李英 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4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月12日上午9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3年3月8日向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
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可動用額度50,000元,並
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攤還
,如有遲延履行繳款,則依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被告
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5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至今尚積欠伊30,81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
書、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