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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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蔡世珍 原告 陳家樂 兼法定代理人 張于倫
陳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春霞 、 侯文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鄧春霞、侯文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必要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