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985號聲請人 陳韋文 特別代理人 陳靜雯 聲請人 陳鈺樺 特別代理人 陳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陳長傑 之父 陳銘松 及被繼承人陳長傑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