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1號上訴人 林楊美珠
林珣瑛 林靜媛 視同上訴人 林芳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正晃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