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1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被告AtlasCompaniaNavieraS.A.法定代理人GeorgiosGaitanos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
劉緬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