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債權人 周奕騏 債務人 劉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5條、第207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陸續向債務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2,5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訊息紀錄,迄民國110年2月21日止,利息為10,000元,顯逾民法第
205條規定之年息百分之20,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計算請求之利息是否已逾年息20﹪,逾年息20﹪部分之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及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10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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