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9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59,280元(計算式:拍定價格5,598,800元×3/5=3,35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原告僅繳納21,493元,尚欠1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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