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孚濟堂
陳建男 陳祿霖 郭德華 莊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金德 (即宏信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①請求被告應修補系爭建物所需費用初估約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及③違約金新台幣281萬762元(第②項無法按期遷廟損失,暫不主張);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①被告回復至未修繕之狀態約耗費新台幣350萬元,②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③違約金281萬762元。經核原告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數項標的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規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備位聲明核定即1350萬元(同條第二項規定,違約金,不併算入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狀補稱原告「孚濟堂」屬非法人團體,那其代表人?組織章程?信徒名冊?登記設立及獨立資產?或純屬個人家廟稱謂?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