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海瑄 (原名 吳秀梅 )被告 鍾志宏
宏觀視覺設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鍾志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志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5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吳海瑄(原名吳秀梅)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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