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建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造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榮村 即沈榮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上訴人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