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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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87號上訴人 傅祖眷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上訴人 傅祖常
傅祖悅 傅俊達 傅宇榛 傅俊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黃薌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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