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林世乾
被   告  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業已於同年12月23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該送達於是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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