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護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52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童甲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對人乙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兒童甲之母,甲長期無法穩定甲之就學狀況,且有多筆竊盜紀錄,於民國112年7月及11月,皆有無端令甲涉入竊盜犯罪情境,或利用其犯罪之虞;甲與同居人親密關係衝突,致甲處於目睹暴力風險中,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將甲緊急安置,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同年11月1日止。甲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因竊盜案件易服勞役執行中,評估其經濟及親職教養能力非短期內能改善,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07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甲延長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3年10月22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甲無法提供甲安全妥適之照顧環境,為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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