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監簡字第7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7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鄭葵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官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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