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號

原告 尤榮福

被告法務部

代表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銘謙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告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鄭銘謙現為被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銘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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