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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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1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其與被告乙○○間所訂之國民現金綜合約定
書第4篇第19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以本院為第1審
管轄法院云云,但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
請撤銷贈與行為等,並非關於兩造間信用卡或借貸關係而生
之訴訟,應認兩造間就本件訴訟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本
件被告2人住所地均在台北縣中和市,且原告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又係坐落台北縣中和市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