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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