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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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7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柒
萬參仟伍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