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劉福宇 被上訴人知識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85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又小額事件之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如第一審法院未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明: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小字第855號判決提起上訴事,茲僅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具狀補陳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人迄亦未提出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與程式不合,難認為合法,且無庸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湯千慧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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