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原告 戚有根
李佩玲 被告 卓景宣
胡宏岳 陳清雄 曾文慈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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