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82號反訴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此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訴訟書狀之應記載事項中所謂告知訴訟理由,應具體記載本訴訟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第三人因其敗訴將有如何之受不利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並表明訴訟現在已進行至何程度,以俾利受告知之第三人瞭解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何在,及使他造知悉告知訴訟事由,以供是否提出異議之參考。
二、查本件反訴被告雖聲請對第三人戊○○、己○○、丁○○、辛○○、甲○○、庚○○、癸○○、壬○○為訴訟告知,然反訴被告所提之聲請狀及陳述狀,並未具體載明告知訴訟狀應記載之事項,依上說明理由即有欠缺,故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告知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應補正之事項:㈠表明反訴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第三人因反訴被告敗訴將有如何之受不利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㈡記載反訴之訴訟程度。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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