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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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莊雪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王莊雪娥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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