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李柏璋 (原名 李財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94,885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95,67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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