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省會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2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7,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