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9歲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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