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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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發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東義
陳登貴 陳文富 朱榮華 陳銀柱 楊勇全 鍾清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發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間之各個請求補發退休金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尚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查原告原據以起訴之訴訟標之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補發退休金之金額而個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裁判費,爰就附表所列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表: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林東義│298,530元│3,200元│├─────┼───────────┼────────────┤│陳登貴│162,150元│1,770元│├─────┼───────────┼────────────┤│陳文富│180,900元│1,990元│├─────┼───────────┼────────────┤│朱榮華│195,325元│2,100元│├─────┼───────────┼────────────┤│陳銀柱│196,500元│2,100元│├─────┼───────────┼────────────┤│楊勇全│154,800元│1,660元│├─────┼───────────┼────────────┤│鍾清龍│216,000元│2,320元│├─────┴───────────┴────────────┤│應繳裁判費合計:15,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