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聲請人 黃登 發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期別│張數│面額│付息券││││││││張數│├──┼───────────────┼──────────────┼────┼───┼────┼───┤│001│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原名: 慶豐 │000000000000│91-1-1│1│100000│付息券│││銀行金融債券)│││││4 張還 ││││││││本券2││││││││張│├──┼───────────────┼──────────────┼────┼───┼────┼───┤│002│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原名:慶豐│000000000000│91-1-1│1│100000│付息券│││銀行金融債券)│││││4張還││││││││本券2││││││││張│├──┼───────────────┼──────────────┼────┼───┼────┼───┤│003│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原名:慶豐│000000000000│91-1-1│1│100000│付息券│││銀行金融債券)│││││4張還││││││││本券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