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乙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苗交簡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苗交簡字第二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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