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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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鄭佳昉
鄭秀溶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黃高鶴 被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42,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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