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2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從犯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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