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
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13,850元)。又因原告於聲請調解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第332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聲請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