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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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號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庚○○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筱涵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純如
法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98 年度 沙訴 字第 2 號裁定(98.04.09)[撤回]
  • 沙鹿簡易庭 98 年度 沙訴 字第 2 號裁定(98.04.09)[撤回]
  • 沙鹿簡易庭 98 年度 沙訴 字第 2 號裁定(98.09.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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