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上列2案,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受刑人於98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83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