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重謀 相對人 莊凱琳 相對人 黃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莊凱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凱琳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5年5月1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狀列相對人黃麗枝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本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406│旱│00│75│75.00│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