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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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泓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泓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