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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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賴素美 被告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