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賴映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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