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衍香選任辯護人楊忠憲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十二行「本案經檢察官鄭衍香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鄭衍香提起公訴」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