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淯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49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茲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胡淯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就事實部分補充被告係於民國105年3月17日上午某時許購入;並就證據部分補充增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207號鑑驗書及被告於本院106年9月26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擅自購入而持有,危及社會秩序,實屬不該,茲念犯後坦承之態度良好,所持數量不多、時間極短,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油漆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餘元、未婚、尚有2名子女及同居人由其撫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就違禁物或與犯罪有關之物的沒收,雖已刪除原有規定,另增訂第5章之1以為規範(自第38條起至第40條之2,全文共6條),同時修正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文上揭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前開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均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有關毒品沒收銷燬之規定,稍後亦經修正,總統公布,於同日(105年7月1日)施行,兩者並無先後之分,是以,本件扣案毒品之沒收,即應回歸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逕行適用前述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無須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且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沒收規定,已經不再適用之故,亦無庸再比較該條修正前後之新舊法規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褐色粉末12包及淡黃色液體1包(淨重及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結果,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褐色粉末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5%、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有該院鑑驗書3份在卷可按(見
105年度毒偵字第714號卷第81頁、第83頁,本院卷第36至39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盛裝上開粉末、液體之包裝袋13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之品名及│鑑定結果│││數量││├──┼───────┼───────────────────┤│1│淡黃色液體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9079公克,驗餘淨│││)│重0.9665公克。│├──┼───────┼───────────────────┤│2│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6442公克,驗餘淨重5.0309公克。│├──┼───────┼───────────────────┤│3│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4263克,驗餘淨重4.3746公克。│├──┼───────┼───────────────────┤│4│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6.1085公克,驗餘淨重4.8186公克。│├──┼───────┼───────────────────┤│5│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6923公克,驗餘淨重4.4614公克。│├──┼───────┼───────────────────┤│6│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8215公克,驗餘淨重4.3969公克。│├──┼───────┼───────────────────┤│7│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6.1947公克,驗餘淨重4.8553公克。│├──┼───────┼───────────────────┤│8│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7311公克,驗餘淨重4.5793公克。│├──┼───────┼───────────────────┤│9│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7128公克,驗餘淨重4.4654公克。│├──┼───────┼───────────────────┤│10│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9895公克,驗餘淨重4.7854公克。│├──┼───────┼───────────────────┤│11│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9943公克,驗餘淨重4.8835公克。│├──┼───────┼───────────────────┤│12│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9329公克,驗餘淨重4.7451公克。│├──┼───────┼───────────────────┤│13│褐色粉末壹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含包裝袋壹只)│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7874公克,驗餘淨重4.520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