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秋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秋妍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被告之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12月19日成立調解之本院105年度員司調字第207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